关于区政府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的报告
2008-11-04 16 

《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组副组长  卢祥江
2008年10月21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2008年年初议题安排,自7月初到年底,区人大常委会在全区开展《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为切实组织好此次执法检查活动,根据《监督法》的有关要求,区人大常委会于7月初成立了执法检查组,制定了执法检查方案,并召开执法检查组全体成员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8月13日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和执法检查组的全体成员视察了华润热电等企业的有关工作并听取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区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全区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情况汇报,执法检查组对汇报进行了讨论和意见反馈。8月21日、22日执法检查组分别召开了由各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工会、妇联、法院、法律事务所等单位以及部分企业工会负责人参加的工作座谈会。8月28日,执法检查组分2个工作组,到有关企业进行实地检查。通过听取汇报、查看台帐、询问等方式,实地检查了南京宏泰砂轮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单位。现将执法检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区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总体评价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以来,全区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强化责任,落实措施,《劳动合同法》贯彻执行总体情况良好。一是加强了《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教育,企业与职工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劳动部门与司法局、法院、工会、妇联等相关单位联合,针对不同企业用工特点采取集中培训、个案释疑、调研座谈等形式,多方面多角度阐述《劳动合同法》,使企业和职工对《劳动合同法》有了深入的了解,增强了法律意识,提高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二是中长期合同签订率有所提高,就业稳定性明显增强。今年上半年,全区新签订的劳动合同9689份,其中3年期以上1466份,占合同总数的15%,1—3年期5747份,占合同总数的59.4%,中长期合同签订较往年有大幅提高,有效遏制了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就业稳定性明显增强,符合《劳动合同法》旨在倡导以中长期合同为主的用工形式。三是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扩大,社会保障能力得到有效提高。今年全区上半年新增社会保险登记单位272家,比去年同期增加74%,参保人数净增5391人,社会保险基金征收6649万,社会保险费征缴达到99%。四是维权力度不断增强,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在上半年1450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部门充分发挥劳动仲裁的作用,为劳资双方调解和裁决落实工资、经济补偿金等450万元,支付工伤赔偿48万元。在147起劳动保障举报投诉案件中,依法为364名职工成功追讨工资79万元,依法补签劳动合同1318份。较好地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总体来看,《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促进了对劳动者正当权益的维护和企业用工行为的规范与用工结构的改变,提高了社会就业稳定性和社会保障能力,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执法检查的情况看,全区在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克服和解决《劳动合同法》贯彻落实中的困难和问题,还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一方面,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会大幅增加企业的劳动成本,影响企业用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强。另一方面,一些劳动者对自身的正当权益和维权渠道不够了解,法制意识有待提高。二是少数行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期限短、内容不规范。从检查情况看,一些民营企业、私营企业,特别是餐饮服务业、建筑行业、服装加工业中依然存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主要原因一方面是用工主体认为签订劳动合同会增加用工成本,不签订劳动合同能规避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解雇工人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这些行业中大量使用流动的农村劳动力,这些劳动者因流动性强、社会保险跨地区无法转移、并且个人需缴纳一定费用等原因,不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三是非公企业工会维权机制有待完善。企业工会长期以来积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也赋予企业工会较多的帮助劳动者维护权利的职能。但随着企业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的改变,非公企业工会作用发挥受到一定限制,维权机制有待完善。
  三、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意见和建议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该法,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要结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出台,加强对《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配套宣传《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反响很大,争议也很大,一些劳动关系的界定问题、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问题、劳务派遣的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界定问题等重要法律概念和实际操作程序没有明确的规定。9月18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这些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进行了细节规定。要切实加强对《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配套宣传,更好地促进《劳动合同法》的贯彻执行。
  二要强化行政监督检查,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建立。一方面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工会、法院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协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各司其职,相互支持,协调配合,形成多方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提高执法监督的公信力和约束力。另一方面,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劳动监察制度,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探索建立有效的防范和查处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建立。
  三要加强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队伍建设,增强《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力度。为适应当前劳动争议和劳动仲裁数量大幅攀升的实际情况,要进一步加强劳动监察执法队伍建设,优化人员配备,保障工作经费,努力实现对用人单位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监管目标。要在强化区劳动仲裁机构建设的基础上,增加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人员,在有条件的街道开设劳动仲裁庭,实现管理和服务重心下移,进一步强化我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机制,更好地推进《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
  四要提高企业面临挑战,积极应对的能力。《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正逐步矫正着我国长期以来资强劳弱的局面。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性增强,用人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更为严格,劳资双方利益出现新的较量。对企业而言,《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劳动力成本增加,并对用工管理制度提出更高的要求。但从长远的角度看,企业应通过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用工行为,提高管理水平,以实现企业的更高水平的发展。
  五要加强非公企业工会建设,充分发挥企业工会在《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中的协调稳定作用。对于日益增多的劳动争议案件,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区总工会要积极推广麦德龙工会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加强非公企业工会建设,完善企业工会的维权机制,充分发挥企业工会在《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中的协调稳定作用,实现管理和服务重心下移,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六要密切关注好三个重点,切实推进社会和谐进步。《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企业的规范用人、规范管理。但客观上也形成了企业和职工利益的调整,行业的重新洗牌,以及某些行业、某些企业生存发展的困难。因此,在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过程中,一是关注好职工利益和企业利益的关系问题,既要保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也要防止有些劳动者钻法律空子,谋不法利益的行为;二是关注好劳动密集型企业。劳动力资源是我国在国际上最具有竞争优势的要素,劳动密集型产业在国民经济中仍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过程中,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此类企业用工等方面的指导,使它们不因用工等问题而面临困境;三是关注好出口加工型企业。在当前严峻的国际经济环境下,出口企业步履维艰。有关部门要加强用工指导,增强其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切实促进企业的发展壮大,推进社会和谐进步。
  以上汇报,如有不当之处,敬请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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