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花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依法有效规范地开展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经济工委)日常工作,根据《雨花台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和《雨花台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 财政经济工委是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在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常委会和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条 财政经济工委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成员由常委会决定任免。主任主持财政经济工委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第三条 财政经济工委的基本任务是为常委会行使有关财经方面监督职权,作出决议、决定等,做好服务工作。
第四条 财政经济工委的工作范围:
1.协助常委会对区人民政府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财经方面的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
2.受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预(决)算草案及财政预算部分变更报告草案等进行初审:
人民代表大会举行前,调查了解上年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积极介入当年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草案编制工作,并广泛征求各方面对计划和财政预算安排的意见建议;
人民代表大会举行前十五天,召开财政经济工委会议,对区人民政府提交的计划和预算报告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在初审基础上,向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报告初审结果。
3.对区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反映的有关财经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结果。并及时地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反映问题的当事人。
4. 办理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财政经济工委全体会议:会议由全体委员组成,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决定召开。会议由财政经济工委主任主持。每次会议必须由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召开。工委成员须按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应在会前请假。全体会议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常委会其他工作委员会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以及区人大代表、专家参加。
为保证财政经济工委全体会议质量,在每次会前,将拟讨论的主要议题的文字材料送财政经济工委各组成人员研究。
第六条 财政经济工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审议、讨论有关问题时,应充分发扬民主。议决事项,须经工委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财政经济工委会议的主要议题:讨论决定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讨论通过提交常委会或主任会议的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听取区政府有关部门执法或工作情况的汇报;听取重要问题调查和视察情况的汇报;其他。
第八条 财政经济工委密切与市和兄弟区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机构的交往联系,学习各地工作经验,交流互通有关情况。
雨花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依法有效规范地开展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内务司法工委)的日常工作,根据《雨花台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和《雨花台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 内务司法工委是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在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常委会和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条 内务司法工委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成员由常委会决定任免。主任主持内务司法工委日常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三条 内务司法工委的基本任务是为常委会有效行使有关内务司法方面工作的决定、监督和人事任免的职权做好服务工作。
第四条 内务司法工委的工作范围:
1.对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与本工委有关的议案、报告进行研究、初审。
2.对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工委有关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
3.处理向内务司法工委提出的有关控告和申诉,办理上一级机关和常委会负责同志批示的控告和申诉,研究处理与本工委业务有关的人民来信来访。
4.办理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内务司法工委全体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会议实行民主议事制度,由过半数成员出席方能举行。全体会议认为必要,可邀请“一府两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区人大代表参加。
为保证内务司法工委全体会议质量,在每次会前,将拟讨论的主要议题的文字材料送内务司法工委各组成人员研究。
第六条 内务司法工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审议、讨论有关问题时,应充分发扬民主。议决事项,须经工委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内务司法工委全体会议的主要议题:就常委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要点中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讨论通过内务司法工委年度工作要点安排及总结;听取“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工作情况的汇报;其他。
第八条 内务司法工委密切与市和兄弟区县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机构的交往联系,学习各地工作经验,交流互通有关情况。
雨花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依法有效规范地开展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委(以下简称人事代表联络工委)的日常工作,根据《雨花台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和《雨花台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 人事代表联络工委是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在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对常委会和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条 人事代表联络工委由主任、副主任及委员若干人组成。其成员由常委会决定任免。主任主持人事代表联络工委日常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三条 人事代表联络工委的基本任务是为常委会有效行使有关人事代表方面的决定、监督和人事任免的职权做好服务工作。
第四条 人事代表联络工委的工作范围:
1.协助常委会做好人事任免工作;
2.协助市人大雨花代表组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3.为常委会草拟有关的决议、决定;
4.协助常委会联系、走访本级人大代表;
5.对本级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6.做好区政府组成人员及法检两院副职领导干部述职和常委会评议的准备工作;
7.协助常委会开展代表选举的组织指导工作;
8.联系街道人大工委做好日常工作和区人代会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组织安排工作;
9.认真受理本级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以及群众反映本级人大代表有关问题的来信来访,并予以回复;
10.办理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人事代表联络工委全体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每次会议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工委成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须事先请假。全体会议认为必要,可邀请常委会其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一府两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以及区人大代表参加。
为保证人事代表联络工委全体会议质量,在每次会前,将拟讨论的主要议题的文字材料送人事代表联络工委各组成人员研究。
第六条 人事代表联络工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审议、讨论有关问题时,应充分发扬民主。议决事项,须经工委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人事代表联络工委全体会议的议题:主要就常委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要点中有关人事代表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讨论通过人事代表联络工委年度工作要点安排及总结;听取“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工作情况的汇报;其他。
第八条 人事代表联络工委密切与市和兄弟区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的交往联系,学习各地工作经验,交流互通有关情况。
雨花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依法有效规范地开展区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城建环保工委)的日常工作,根据《雨花台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和《雨花台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 城建环保工委是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在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对常委会和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条 城建环保工委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成员由常委会决定任免。主任主持城建环保工委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三条 城建环保工委的基本任务是为常委会行使有关城建环保等方面的决定、监督和人事任免等项职权,当好参谋助手,做好服务工作。
第四条 城建环保工委的工作范围:
1.协助常委会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贯彻实施。
2.草拟需要由城建环保工委拟订的常委会决议、决定草案。
3.协助常委会审查有关城建环保等方面的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是否符合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并提出报告。
4.对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征求意见的有关城建环保等方面的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5.受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委托,组织部分区人民代表,就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和视察,了解情况,研究问题,提出建议,并向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报告。
6.对区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反映的有关城建环保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调查研究结果。
7.受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对有关城建环保等方面的议案提出预审报告。
8.办理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城建环保工委全体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每次会议必须有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召开。工委成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时,须事先前请假。全体会议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常委会其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一府两院”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区人大代表、专家参加会议。
为保证城建环保工委全体会议质量,在每次会前,将拟讨论的主要议题的文字材料送城建环保工委各组成人员研究。
第六条 城建环保工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审议、讨论有关问题时,应充分发扬民主。议决事项,须经工委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城建环保工委会议的主要议题:讨论决定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讨论通过提交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委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听取有关部门执法和工作情况的汇报;听取重要问题调查和视察情况的汇报;其他。
第八条 城建环保工委密切与市和兄弟区县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作机构的交往联系,学习各地工作经验,交流互通有关情况。
雨花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科教文卫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依法有效规范地开展区人大常委会科教文卫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教文卫工委)的日常工作,根据《雨花台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和《雨花台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 科教文卫工委是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在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对常委会及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条 科教文卫工委由主任、副主任及委员若干人组成。其成员由常委会决定任免。主任主持科教文卫日常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三条 科教文卫工委基本任务是为常委会行使有关科教文卫方面的决定、监督和人事任免等项职权,当好参谋助手,提供服务。
第四条 科教文卫工委的工作范围:
1.协助常委会对区政府及政府科教文卫部门执行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的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草拟需由科教文卫工委拟订的常委会决议、决定草案;
3.协助常委会审查科教文卫方面的区政府的决定、命令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是否符合国家宪法、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并提出报告;
4.对上级人大常委会交付征求意见的有关科教文卫方面的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5.受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委托,组织部分人大代表,就有关专题进行调查和视察,并负责报告调查和视察情况;
6.对区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反映的有关科教文卫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主任会议报告;
7.办理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科教文卫工委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每次会议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召开。成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时,须事先请假。全体会议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常委会其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一府两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以及区人大代表参加会议。
为保证科教文卫工委全体会议质量,在每次会前,将拟讨论的主要议题的文字材料送科教文卫工委各组成人员研究。
第六条 科教文卫工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审议、讨论有关问题时,应充分发扬民主。议决事项,须经工委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科教文卫工委的主要议题:对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中有关科教文卫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讨论决定科教文卫工委年度工作要点及总结;讨论通过提交常委会或主任会议的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听取政府有关部门执法和工作情况的汇报;听取重要问题调查和视察情况的汇报;其他。
第八条 科教文卫工委密切与市和兄弟区县人大常委会科教文卫工作机构的交往联系,学习各地工作经验,交流互通有关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