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花台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加强区人大代表的联系办法
(1986年1月13日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1月21日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1998年4月30日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密切区人大常委会同区人大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确保区人大常委会更好地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并接受代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系代表的内容:主要是围绕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政府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征求代表意见;听取代表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向代表介绍、汇报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情况等。
第三条 联系代表的方式:
(一)走访联系代表。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经常走访代表,了解代表履行代表职务和工作情况,征求代表的意见和要求,每季度至少要走访三至五名代表;
(二)积极参加区人大代表组的活动。常委会组成人员 除按期参加所在区代表组活动外,要按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联系点分工,参加联系点的活动;
(三)召开代表座谈会。区人大常委会及工作委员会根 据工作需要,召开各种类型的代表座谈会,听取代表意见和建议。
(四)邀请代表列席会议。区人大常委会及各工作委员 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区人大代表组长或有关代表列席会议,参与讨论、研究问题;
(五)组织代表评议、视察和调查研究。区人大常委会及工作委员会在进行评议、视察和调查研究活动时,组织有关代表参加。在每年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之前,组织区人大代表进行就地视察,为审议报告,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做好准备;
(六)提供文件和学习材料。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 及时向各代表组寄发常委会《会报》、《会议纪要》及有关人大工作方面的报纸刊物,供代表学习和了解情况;
(七)认真督促办理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并通过听取有关部门办理情况汇报,及时向代表反馈办理情况。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在各乡镇、街道、驻区单位选择联系一个区人大代表小组,以联系点的典型示范推动代表联系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办理联系区人大代表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第届召开一至二次代表联络工作经验交流会,促进代表联络工人更有成效地开展。
第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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