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花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定
(2002年3月15日雨花台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第27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共南京市雨花台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决定》,为规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进一步推进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人大街道工委是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派出工作机构,它与区人大常委会内设办事机构性质、地位、级别相同。它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和授权下开展工作,并接受街道党工委的领导。
第三条 区人大街道工委设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主任、副主任人选由区委提出建议名单,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
第四条 区人大街道工委主要职责:
(一) 区人大常委会授权区人大街道工委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区政府派出的行政机关、市直机关、司法机关(庭、所)相关的重要事项。监督的主要内容:
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地方性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2.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3.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涉及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
4.街道财政经济、社会事业,以及其他事关全局的重要问题;
5.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及有关人员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情况;
6.设在本行政区域内司法机关(庭、所)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及社会治安管理方面执法情况;
7.本行政区域内事关公民权利、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以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所关注、反映较强烈的问题;
8.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有关监督事宜。
(二) 按照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部署,组织辖区内区人大代表开展视察调查,执法检查和评议工作。
(三) 联系、接待辖区内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来访,反映代表的意见和要求。接待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反映他们的呼声和要求。督促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认真听取并办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 组织和指导区人大代表学习,开展活动,协助代表履行职责,并将代表履职情况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和街道党工委。
(五) 监督辖区内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开展自治活动。
(六)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选举委员会的领导下,承办辖区内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有关工作。
(七) 办理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街道党工委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 区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或副主任应定期向区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情况,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区人大街道工委举行会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知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也可以邀请辖区内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联系区人大街道工委的日常工作。区人大街道工委与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的工作机构建立负责人联系制度,定期互相通报主要工作情况,讨论研究有关问题。
第七条 区人大街道工委所需经费列入街道财政预算。
第八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