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花台区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组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4-10-14 文章作者: 浏览次数:

 
(2004年9月29日雨花台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正确行使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力,规范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增强监督实效,切实推进依法治区进程,决定建立区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组(以下简称法律顾问组),并制定以下暂行规定。
    第二条  法律顾问组顾问由从事法律研究、教育、实践的专家、学者以及在职法官、执业律师等担任。
    第三条  法律顾问组顾问受聘于区人大常委会,在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围绕区人大常委会的中心工作提供专业化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工作,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第四条  法律顾问组主要工作内容:
    (一)就区人大常委会对全区重大事项的决定、重大议题的审议审查进行调研和论证,以保证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推进依法治区进程;
    (二)讨论研究区人大常委会受理的疑难信访案件、上级机关交办的疑难案件、“一府两院”汇报的案件,并提出法律咨询意见;对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拟定的司法个案监督案件提出法律咨询意见;
    (三)对区人大常委会起草或颁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一府两院”报送审查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对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下发的法律、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四)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为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人大各工作委员会开展有关工作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询;
    (五)协助区人大常委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举行法制专题讲座;
    (六)完成区人大常委会委托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五条  法律顾问组工作方式:
    (一)每年召开一次法律顾问组全体会议。讨论和研究全区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问题,讨论和研究新时期加强地方人大工作的途径、方法;
    (二)由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保持与法律顾问组顾问的经常联系,并及时提供人大常委会工作动态情况;
    (三)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专题研究分析会,针对具体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召开会议所需的资料,由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提前三日交与有关顾问;
    (四)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顾问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旁听重大案件等;
    (五)根据工作需要,就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公正司法、依法行政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或事项,邀请顾问参加专项调研、调查;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每年安排一定时间,走访顾问,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法律顾问组顾问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负责接办。顾问的重要来信来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处理和接待。
    第八条  为便于工作,法律顾问组顾问应享有以下权利:
    (一)查阅有关文件及相关资料;
    (二)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有关会议;
    (三)履行顾问职责所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九条  法律顾问组顾问对其工作中接触、了解的机密和不宜公开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