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29日雨花台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 “一府两院”)的工作和主任会议及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议案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一个重要途径。提高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对于加强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能,进一步发挥权力机关的作用,推动本区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切实提高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要科学地安排全年的会议审议内容,主要议题应根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全年工作重点,经主任会议研究,由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确定。
第二条 会议召开前,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对审议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
调研前,要组织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调研中,既要听取议题报告单位的汇报,又要收集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当事人的反映,还要注意征求区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既要肯定成绩,更要找出问题,提出建议。
第三条 “一府两院”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审议的文字材料要做到格式规范,主题突出,条理清楚,言简意赅。
文字材料应于常委会召开十个工作日前送至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初审,并根据所反馈的初审意见修改付印后,于常委会召开五个工作日前送至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于常委会召开三个工作日前将会议材料装袋送至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四条 “一府两院”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报告人应是区长或分管副区长、院长或副院长、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区长或分管副区长不能到会的,可委托相关部门负责人到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议题审议要努力营造畅所欲言、集思广益的民主氛围。审议发言要以宪法和法律法规为准绳,坚持实事求是,敢于讲真话,如实反映人民群众呼声,少讲空话套话,既要肯定成绩,也要指出问题,提出建议,并把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作为重点,提出的建议要符合实际,切实可行。
每项议题由主任会议事前确定二至三名常委会组成人员为重点发言人,并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事前通知。重点发言人要认真审议该项议题,做到心中有数,发言时必须紧扣议题,不能泛泛而谈。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形成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时要注意采纳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要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通过后,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要及时印发交“一府两院”办理。“一府两院”要认真贯彻落实,并在规定时限内报告整改落实结果。
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要检查、督促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必要时主任会议或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可以听取有关部门办理情况的汇报。
第七条 列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人事任免案,提请机关的正职领导或代理正职领导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说明任免理由,并介绍被提请任命人员的思想作风、工作实绩、法制观念、业务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等情况。正职领导或代理正职领导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说明时,可委托一位副职领导代为说明。
拟任人员要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考试,考试结果在常委会上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公布,考试合格者方可提交常委会审议任命。
拟任人员要到会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拟任职发言。拟任职发言要简明扼要,多说实话,不说空话套话。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提前阅读会议材料,并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群众反映,做好审议发言准备。
常委会组成人员如不能按时到会,必须在会议举行前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请假。一次未经同意缺席会议,在常委会上进行通报;两次未经同意缺席会议,除继续通报外,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与其谈话;任期内累计三次未经同意缺席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劝其辞去组成人员职务。
第九条 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一府两院”负责人或组成人员,应按要求参加会议,如不能参加会议且未能请假缺席会议的要在会上给予通报批评,任期内累计两次未经同意缺席会议的,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对其进行质询。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要保持庄重、严肃、文明、有序的会场秩序。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和工作人员都要注重仪表,着装整齐,不要在开会期间接听电话和处理其他事务。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也适用于主任会议。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