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30日雨花台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区人大代表持“雨花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证”视察工作,保证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代表持证视察,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督促国家机关推进各项工作的一项重要方式。
第三条 代表在任期内,除了参加由区人大常委会和街道人大工委统一组织的集中视察活动外,可以一人或若干人在本行政区域内持《代表证》进行视察。
第四条 代表持证视察的主要内容是:(一)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情况;(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三)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方面的贯彻执行情况;(四)区人大代表的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五)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生产、生活及社会和谐方面的问题;(六)代表认为有必要了解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以内的其他问题。
凡涉及与代表本人、配偶、子女和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问题,不得列入持证视察范围。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代表工作机构根据代表的要求,负责代表持证视察的联系和安排。
第六条 区人大代表持证视察时,应当向视察单位出示《代表证》,说明视察内容和要求。被视察单位及其负责人必须尊重人大代表的法定权利,如实向代表介绍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虚心听取代表的建议和意见。
第七条 区人大代表持证视察时,可以就宪法、法律、法规执行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区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可以向被约见的机关直接提出,也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的代表工作机构提出,并说明所要提出的主要问题。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在一周内将接待的时间、地点,告知代表本人。被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认真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接待,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接待。
第八条 区人大代表持证视察,不直接处理问题。发现问题可以直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也可以填写“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表”,交由区人大常委会的代表工作机构转有关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研究办理并答复代表。
第九条 区人大代表持证视察时,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听取和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保守国家秘密。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所属部门和单位都要尊重代表依法行使职权,支持代表持证视察工作,自觉接受监督,热情予以接待,如实介绍情况,虚心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认真研究,积极改进工作。
第十一条 代表利用工作或生产时间持证视察,代表所在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给予保障并提供便利条件。区人大常委会应加强和区人大代表的联系,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创造必要的条件,有关代表办事机构应当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各种服务。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并于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