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4月29日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增强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和依法审议、决定重大事项的透明度,充分发挥区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作用,加强代表同常委会的联系,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有关方面的区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参与讨论和研究问题。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安排的视察和调查研究,邀请有关的区人大代表参加。
第四条 区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是依法履行代表职务、发挥代表作用的形式之一,代表接到列席会议通知后,应安排好工作,积极参加。
第五条 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区人大代表,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其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条 列席代表应遵守常委会议事规则,在常委会未作正式表决前,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传播。
本规定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具体负责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