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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4月30日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依法履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加强对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改进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及《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议的原则
必须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人民代表大会在评议工作中,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二条 评议的范围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对本区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也可以组织代表进行评议。
第三条 评议的内容
(一)执行宪法和法律、法规情况,执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
(二)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三)干部队伍勤政廉政及工作作风方面的情况;
(四)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五)常委会和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评议的程序
(二)准备工作;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年度工作要求,有计划地安排被评议的部门、单位和重点内容;建立相应的评议工作领导机构;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有关工作委员会制定评议工作实施方案,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做好评议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组织调查:区人大常委会按实施方案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调查研究,召开座谈或个别走访,广泛听取选民或社会各界对被评议部门的意见;
评议小组对所收集的各类意见进行综合分析,汇总形成评议材料;
(三)组织评议:区人大常委会负责组织召开评议大会,听取被评议部门的汇报,人大代表进行评议发言;
(四)自查自纠和整改:被评议部门要诚恳接受区人大常委会评议工作领导机构在大会上提出的评议意见,组织本部门干部、职工进行自查自纠,办理和答复人大代表在评议中提出的各项建议、批评和意见,制定整改措施,积极进行整改,并在三个月内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人大常委会对评议部门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评议工作结束后,评议工作领导机构应向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评议情况。
第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