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花台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发挥委员作用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5-05-12 文章作者: 浏览次数:


          (2000年4月21日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自身建设,更好发挥委员作用,增强主政意识,切实提高常委会的整体工作水平,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常委会每年组织专题学习邓小平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论述和有关法律、法规讲座,常委会委员应参加听讲,并加强平时自学的积极性,努力提高常委会委员的法律政策理论水平。
    第二条  常委会委员应积极参与各工委日常活动和调研工作,增强对人大工作的知情知政面。
    第三条  常委会委员每年应结合本职工作选择1—2个调研课题开展调研活动,并向常委会提交一份调研材料。
    第四条  常委会委员应每年联系5—10名人大代表或群众,听取他们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政府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的建议与意见,并及时向人大常委会反映。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将不定期安排专门时间进行无议题有重点发言。常委会委员可围绕区委中心工作,政府的重点工作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自选题目发言。
    第六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提前发出预备通知,告知委员会议建议议题和有关事项,便于事先做好审议发言准备,并按时出席会议。
    第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