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30日雨花台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的依法监督工作,进一步提高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工作的质量和实效,保证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及时办理和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审议意见,是指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区“一府两院”的有关工作报告、汇报,开展视察、调查、执法检查等形成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以及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一府两院”专项报告等议题时,认为需要“一府两院”办理落实的意见。
审议过程中,所提意见或建议与“一府两院”报告中提出的解决办法或已采取的措施相重复的、已有代表提出同一内容议案或建议并正在办理的,一般不再作为审议意见进行交办。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针对有关工作提出审议意见,是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的基本方式,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体现, “一府两院”承办单位应认真办理,落到实处。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每次会议的审议意见,由办公室综合整理成书面材料,在闭会后十日内以会议纪要或《审议意见书》的形式印发或直接交 “一府两院”及有关组成部门研究办理。
《审议意见书》主要反映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围绕下列问题提出的意见: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重要问题;关系全区“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关系全区人民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一些应当解决或经过努力能够解决的其他问题。《审议意见书》应做到一题一书。
第五条 区“一府两院”办理及反馈审议意见采取以下方式:
(一)区“一府两院”直接办理的,由区“一府两院”负责反馈;
(二)区人民政府指定有关组成部门办理的,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反馈;
(三)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办理的,由办理部门负责反馈;
(四)如果审议意见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由区人大常委会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并反馈。
第六条 区“一府两院”承办单位接到审议意见后,一般应在两个月或区人大常委会另行要求的时间之内办理完毕,并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审议意见办理情况。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理完成的,承办单位须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最多不超过4个月。
“一府两院”承办单位对审议意见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议意见半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应在收到报告后及时予以答复。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及时跟踪了解审议意见办理情况,并向主任会议报告。
根据需要,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听取办理情况的汇报或建议常委会会议听取办理结果的报告,并对办理结果进行审议。还可通过组织组成人员和代表进行调查、视察、检查或评议等形式,对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发现的问题,由区人大常委会以书面形式向承办单位通报。有关部门应尽快研究改进措施,并将落实情况报告区人大常委会。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多数组成人员对审议意见办理结果不满意时,承办单位应重新办理,直到满意为止。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办理审议意见不力的单位提出批评,并责令其限期办理完毕。对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运用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形式,督促改进工作。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雨花台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议意见交办反馈的暂行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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