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缪根生、李辉同志辞去雨花台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发布时间:2005-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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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29日雨花台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 缪根生、李辉同志已向雨花台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去委员职务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接受缪根生、李辉同志辞去雨花台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区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