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8年4月30日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31日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修订通过) |
|
第一条 为了做好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的交办和督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代表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区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的职权,是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重要形式。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应当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负责办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议包括: (一)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经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处理的代表议案。 (二)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负责代表建议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是对建议进行整理分类、编号、登记、交办、督办,对建议办理工作开展的检查和总结评比。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承办机关)对代表建议的办理,应当明确分管领导,确定专人负责,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第六条 代表提出的建议应当是属于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城建、环保、财政、民政、民族、司法、计划生育等方面的事项和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问题。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提出: (一)不属于本区国家机关职权范围的; (二)涉及解决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三)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四)没有实际内容的; (五)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的。 第八条 代表应当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认真调查研究,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提出建议。 第九条 代表提出建议,可以一人单独提出,也可以数人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建议,以签名首位的代表为建议的领衔人。 第十条 代表提出的建议,应确立题目,内容力求具体准确简明,并以书面形式提出,使用统一印制的建议专用表,也可以从雨花人大网站上下载建议专用表,一事一表,书写清楚。 第十一条 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建议和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处理的代表议案,由区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或区人大常委会分别交有关单位办理。 第十二条 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分别交有关单位办理。 第十三条 代表对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的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分别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 代表建议交办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代表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在大会闭会后15日(指工作日,以下同)内整理完毕,并移交给承办机关。 (二)承办机关收到移交的建议后,应当在30日内将代表建议交办落实到具体承办单位。 (三)承办单位对于交办的代表建议认为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在收到代表建议起10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由交办机关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进行交办。承办单位不得自行转办代表建议。 (四)需要两个以上单位研究办理的,由承办机关负责协调,确定主办和会办单位。承办单位不能办理的建议,由承办机关直接受理。 (五)承办单位对于内容相同的代表建议,可以并案办理,分别答复代表。 (六)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分管领导签发承办意见,交承办单位办理并答复代表。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对交办的代表建议,一般应在交办后90日内,将办理意见答复代表;如遇情况比较复杂,办理时间最多不能超过6个月;闭会期间交办的代表建议,应在交办之日起90日内答复代表。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在办理建议前、办理过程中和答复代表时,通过走访、座谈、通讯等方式,直接与代表沟通办理情况,征求办理意见,密切与代表的联系。 第十七条 对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需要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承办单位应当由主要负责人亲自负责研究办理。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对符合法律、政策规定,又有条件解决的代表建议,应当及时解决,尽快答复代表;因受客观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而又需要解决的代表建议,应当列入工作计划,积极创造条件尽快解决;因法律和现行政策规定不能解决或因与事实有出入,不便采纳的代表建议,应当向代表说明情况作出解释。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答复代表建议应当实事求是,内容完整,文字精炼,符合规定和要求。答复意见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打印行文,经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加盖公章并附《建议答复征询意见表》,直接当面答复代表。同时抄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交办机关。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应当逐人答复。 第二十条 代表收到建议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答复后,应在十五日内填写《建议答复征询意见表》,寄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区政府办公室;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要求重新办理,承办单位必须重新研究办理答复。承办单位对代表表示不满意的反馈意见,应当主动与有关代表联系,听取意见,抓紧重新办理或进一步向代表说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每年确定若干件代表建议进行重点督办,通过听取承办单位汇报、实地检查办理情况、组织代表视察等形式、对承办单位提出指导意见、督促承办单位努力提高办理实效。重点督办代表建议工作情况,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汇总整理后,向主任会议汇报。 第二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承办机关关于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的汇报,并组织代表对代表建议办理情况进行视察和督办。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承办部门办理代表建议情况进行的督促、检查。承办机关应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作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向区人大常委会述职时,应将办理代表建议的工作情况列为述职的重要内容。区人大常委会在组织代表评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时,应将其代表建议的工作情况列入评议的范围。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