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许可对区人大代表高胜利采取强制措施并暂时停止其执行代表职务的决定
发布时间:2006-12-07 文章作者: 浏览次数:

(2006年11月30日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 

  2006年11月24日,区人大常委会收到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送来的《报请许可采取强制措施的报告书》(宁玄检反强许〔2006〕1号),报告我区十五届人大代表高胜利(南京宇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涉嫌受贿,并报请区人大常委会许可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条以及《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鉴于高胜利已涉嫌受贿,雨花台区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决定,许可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对高胜利采取强制措施,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决定暂时停止高胜利执行代表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