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  行动  思考——我的人大代表工作
发布时间:2007-08-01 文章作者:李小红 浏览次数:

  2002年11月,我当选为南京市雨花台区第十五届人大代表。选民的信任,是压力也是动力。为了不辜负选民对我的信任,做一个有所作为的人大代表,我一直严格要求自己,加强学习,积极参加活动,注意对履行职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展开研究,注意将社会实践中的所见所闻,所思所想融入法学课堂教学。几年来我坚持以务实态度,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使命,紧跟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街道工委的工作部署,充分履行人大代表的法定职责,同时本职工作也有了较好的发展,做到了互相促进,双收共赢。


  一、注意学习,提高履职能力,与本职工作相互促进
  代表履职是一项非常专业的工作,视察的开展、议案的提出、选举、表决等没有专业系统的培训是做不好的。为了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我一直注意抓住各种机会学习和请教,如积极参加市、区人大常委会每年组织的工作培训、学习新法讲座,认真做好笔记,加强理解领悟,受益匪浅。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对不清楚的问题,虚心向人大的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请教,使我对人大的整个工作流程有了立体的掌握。
  我在三江大学法律系从事宪法、行政法与国际法等课程的一线教学,这些课程均和人大制度有涉,特别是宪法。在人大实践过程中所学到的知识以及具体工作经历,对我的课堂教学有很好的促进作用,使课堂教学生动、直观、有感染力,受到了领导的好评和学生的欢迎。而我为了课堂教学阅读了大量资料,编写了几十万字的讲义、教辅材料,制作了多媒体课件,这些积累使我对人大制度的理论认识进一步提升,对人大工作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也为我更好地履行职务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牢记使命,积极参加各种活动,使专业特长充分发挥
  我不事稼穑、不懂农耕,不作基建、不解具体生产,但我接受过系统良好的法学专业教育,也是一个法学传播者和法律实践者。从当选人大代表开始,我就时刻提醒自己要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尽己所能地履行代表职务。
  1.参加对公、检、法等部门的评议工作,从法治的角度监督被评议单位的工作。每年人大都会组织对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评议工作。在评议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时,我均全程参加,认真对待。表观点、谈看法实实在在、直率诚恳,不虚意敷衍,不作表面文章。
  2.参加人大代表“旁听百例庭审”活动,从专业角度透视审判机关的作风。自2005年起,南京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全市人大系统开展“旁听百例庭审”活动。我作为旁听组成员,自始至终参加了该项活动。三年来旁听行政、刑事、民事案件庭审近20次,每次旁听都能做到准时出席,认真遵守法庭纪律。在旁听之后一方面我本着实事求是地态度,认真填写评议表,另一方面在评议会上,就庭审中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表现向在场的法院、检察院、司法局领导阐明自己的观点。这些观点不一定完全正确,但我相信,多位人大代表的意见,经过汇总分析,将对各单位的工作有很大的促进。
  3.关注立法活动。人大工作的一个重要核心是立法工作,作为区人大代表,我参与立法工作的机会相对较少,但只要有相关工作需要我做,我都会全力投入,认真对待。对区人大办公室转来的各类立法草案,我总是悉心研究、仔细阅读,如对《南京市志愿服务条例》、《南京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的制定和修改我都提出了书面建议。
  除了认真完成人大的各项工作安排,我还主动争取参与立法工作。2006年,省人大组织《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的听证会,我主动报名参加,并向幼教机构、未成年人监护人、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人员展开调研,征询各方主体对草案的意见和建议,结合我在为未成年人提供代理或辩护的过程中所遇到的实际问题,最终形成了近3000字的陈述稿,提交了听证组织方。后来《扬子晚报》、《现代快报》、《新华日报》等媒体均刊登、转载了我的观点。我提出的“将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中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也纳入调整范围”的意见,反映在了最后通过的条例中,该条例第45条规定:幼儿园中的儿童以及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中的中小学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图为李小红代表(左一)在区人大理论研究会年会上作交流发言
  
  三、深入思考,加强理论研究,将人大工作作为课题展开
  作为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委员、区人大理论研究会会员。我每年都向区人大理论工作研究会提交研讨文章,如2003年的《对地方人大在司法监督中若干问题的思考》、2004年的《让述职评议在人大监督司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2005年的《人大监督行政若干问题初探》、2006年的《有关人大监督若干问题的探讨——以监督法为起点》等,得到市区人大的表彰。
  在致力于人大理论研究的过程中,作为专门讲授宪法、行政法的教师,我有意识地将人大工作和科研工作结合,将对人大制度的研究作为自己的课题展开,研究思路主要围绕两个主题:一是从宏观上研究监督制度。我探究中国监督制度的历史,也关注世界各国的监督制度架构,在此基础上,着重思考我国现行监督体制的完善,为此我撰写了《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思考》(《南京人大》,2005年第2期刊载)、《人民监督员制度与人大制度的比较研究》(《法制与社会》2006年第4期刊载)、《有关人大监督若干问题的探讨——以监督法为起点》(2007年5期《民主法制建设》刊载)、《人民监督员制度价值实现路径的再思考》等文阐述我的学术观点。二是从微观上,着重研究人大对行政权的监督。在参加人大工作和研究人大监督制度的过程中,我深深认识到,我国目前的监督体系中,比较薄弱和尴尬的一环是人大对行政系统的监督。行政权之独大与规制此权的制度之杂乱,都严重地影响着中国的民主和法治的进程。为此我阅读了大量的参考文献,掌握中国行政权的运行现状,向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了解他们的工作流程,探寻他们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所在意的监督力量,结合我的法律实务经验,在2005年雨花台区人大理论研讨会上,我向大会提交了我的初步研究成果,即《人大监督行政若干问题初探》一文,该文后来被区人大推荐参加市人大的理论研讨会,并获优秀论文奖。之后我一直对这一课题进行着持续的关注,并不断撰写相关文章,如《加强人大对行政权的监督》(《人民代表报》2006年1月5日第3版刊载)、《我国行政救济体系的选择与重构》(《法制与社会》2006年第2期刊载)。《构建和谐江苏视角之一:完善行政救济机制》(2005年江苏省法学会宪法学法理学年会参会论文)等。
  五年来,我深深地感受到,人大代表的工作经历开拓了我的科研视角,科研工作又提高和丰富了我的履职实践,使我能在更高、更专业的层面履行好代表职务。总之,作为人大代表,我只是尽力做了一些我应该做的,我的遗憾是我尚不能做得更好,我将以更高的热情和更专研的精神,履行好人大代表职务。
 

 (责任编辑  杨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