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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3日雨花台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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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省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对雨花台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换届选举的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全区开发区、各街道及驻区企事业单位,驻区部队和政党、团体联合提名的代表名额分别为137名、3名和26名,分别占代表总名额166名的82.5%、1.8%和15.7%。 二、按照“市辖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多于或者等于城区和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和“驻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组织的人员,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多于本级所属组织的人员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开发区和街道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为1650人,驻区企事业单位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为1850人进行分配。具体分配名额如下: 开发区管委会12名,其中政党、团体联合提名2名; 宁南街道20名,其中政党、团体联合提名4名; 铁心桥街道27名,其中政党、团体联合提名4名; 西善桥街道15名,其中政党、团体联合提名5名; 板桥街道25名,其中政党、团体联合提名5名; 赛虹桥街道26名,其中政党、团体联合提名4名; 雨花新村街道21名,其中政党、团体联合提名1名; 梅山街道17名,其中政党、团体联合提名1名;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区部队3名代表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产生,并分别就近编入部队所在街道代表团。有关选举事宜由区人民武装部与区选举委员会协商决定。 四、雨花台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在2007年11月30日以前选出。 五、雨花台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应于2007年12月31日以前召开,并依法选举产生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六、为了加强对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和指导,设立区选举委员会。区选举委员会在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确保换届选举工作的依法开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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