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5年5月30日雨花台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 2008年3月31日雨花台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修订) |
|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的依法监督工作,进一步提高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工作的质量和实效,保证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审议意见书的办法》以及省、市、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审议意见,是指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区“一府两院”的有关专项工作报告,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提出的重要的、比较集中的建议和意见。 审议意见主要反映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围绕下列问题提出的意见: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重要问题;全区各项事业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关系全区人民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一些应当解决或经过努力能够解决的其他问题。审议意见与“一府两院”报告或执法检查报告中提出的解决办法或已采取的措施相重复的、已有代表提出同一内容议案或建议并正在办理的,一般不再作为审议意见进行交办。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针对有关工作提出审议意见,是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的基本方式,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体现, “一府两院”承办单位应认真研究处理,落到实处。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每次会议的审议意见,由办公室及时综合归纳整理成书面材料,在常委会会议闭会后五日内以《审议意见书》的形式,一题一书, 分送“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第五条 区“一府两院”接到审议意见后,应当在两个月或区人大常委会另行要求的时间之内办结,并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研究处理情况。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承办单位须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期限。 “一府两院”承办单位对审议意见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议意见半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应在收到报告后及时予以答复。 第六条 在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期间,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跟踪督办,必要时给予协调。 根据需要,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听取研究处理情况的汇报或建议常委会会议听取处理结果的报告,还可通过组织组成人员和代表进行调查、视察、检查或评议等形式,对审议意见的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发现的问题,由区人大常委会以书面形式向承办单位通报。有关单位应尽快研究改进措施,并将落实情况报告区人大常委会。 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区“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一府两院”应该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多数组成人员对审议意见处理结果不满意时,承办单位应重新研究处理,直到满意为止。 第八条 区“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雨花台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议意见交办反馈的暂行办法》废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