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花台区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工作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8-04-02 文章作者: 浏览次数:

区检察院检察长  张宁生
2008年3月31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部署,我院在省、市检察院的领导和区人大、区政协、区委组织部的精心指导和大力帮助下,于2004年启动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在试点工作中,我院牢固树立正人先正已,监督者必先接受监督的理念,严格执行高检院有关规定,不断拓宽试点工作领域,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依照规定对由本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进行监督。三年多来,我院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共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三类案件” (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案件,拟撤销的案件,拟不起诉的案件) 6件6人,其中监督职务犯罪案件拟作不起诉的5件5人,监督侦查过程中不服逮捕决定的案件1件1人。监督职务犯罪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五种情形”(职务犯罪案件中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案件1件,人民监督员先后参加案件监督活动35人次。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有力地促进了我院干警执法理念的转变,使办案程序更规范,行为更文明,执法活动更加公开,有效地提升了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在试点过程中,我院着重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组织协调,确保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为保证职务犯罪侦查权、强制权、起诉权的正确行使而实行的一项重大改革。为切实加强领导,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我院专门成立了由检察长担任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专门的工作机构,制定了相关的工作制度和规定,确保了这项改革的扎实稳步推进。
  1.抓好统筹与协调,为试点工作争取各方面的支持。
  人民监督员制度不同于以往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它着重从外部对检察机关进行监督。聚合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力量,对开展好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至关重要。为此,我院向区委、区人大和区政协专题作了工作报告,并根据高检院《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以及市委《关于在全市检察机关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协调会纪要》的要求,提出了我院试点工作的具体方案。针对试点工作启动阶段头绪多,社会各届对人民监督员制度不了解等问题,检察长多次召开专门会议进行研究,明确相关的工作责任。分管领导积极加强与外部的协调,走访相关单位宣传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密切与各方面的联系,积极寻求工作上的支持。在区委组织部大力帮助和支持下,我院商请相关部门推荐人民监督员候选人,在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的基础上,确定人民监督员人选,并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2.开展人民监督员培训,促进试点工作从高位起步。
  江苏省是全国率先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省份。我院为了尽快取得试点工作的成效和经验,高度重视加强对人民监督员的培训工作,力求试点起点高,工作迈入正常轨道早。首届人民监督员任命后,我们一方面组织人民监督员学习座谈了解情况,重点介绍人民监督员制度设置的背景,传达省院和上级党委精神,对人民监督员工作主要内容和工作程序的要求,帮助人民监督员提高自身工作的认识,并组织人民监督员视察我院工作,以增进其对检察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本着学习取经的目的,与栖霞检察院联合组织了两院人民监督员赴东北考察,参观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情况。在进一步明确监督职责、掌握具体操作程序以及理解法律适用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为人民监督员及时开展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3.落实各项保障要求,为试点工作取得成效创造条件。
  根据高检院的规定,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的单位必须为人民监督员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我院自身的硬件条件相对比较薄弱,在全市基层检察院中办公用房最为紧张。为保障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我院克服困难,先后对原办公室格局进行了两次调整,辟出了人民监督员专门的办公用房,并配备了办公设备及相关资料等。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和审查起诉活动是一项相当复杂的工作,人民监督员对这类案件的监督必然要投入大量的精力、付出艰辛的劳动。为保证人民监督员监督活动的必要费用能够得到切实的保障,我院向政府申请了专项经费,得到财政部门的大力支持,为人民监督员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注重研讨,在实践中深化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认识
  人民监督员制度属于新生事物,无论检察干警还是人民监督员对该制度的认识都不是很深入,社会各届也不是非常了解。要将人民监督员制度切实落到实处,转变干警的观念,提高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识和能力以及扩大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社会知晓面,就显得非常重要。为此,我院通过组织系列调研活动,认真抓好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理论及精神内涵的研讨,为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打下扎实的思想基础。
  1.组织干警研讨,提高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意识。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但监督者自身如何被监督,特别是怎样面对来自社会的监督,很多干警平时思考不多,有的还存在着思想上的困惑。为使全院干警更加深入地了解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人民监督员制度对提升执法水平的促进作用,提高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的意识,我院在干警中开展了以怎样适应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要求为主题的讨论活动,取得很好的效果。我院在局域网上开辟了人民监督员调研专栏,编发干警讨论文章30余篇,并形成了一批具有一定水准的调研成果,其中送交上级交流以及被刊物发表的调研文章有10余篇,如《试析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构建基础》先后被收录在《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理论研讨会论文集》及《检察研究》中,并获得南京市人民监督员论文评选活动三等奖;《浅析人民监督员对自侦案件讯问、询问全程监督书面载体的证据效力》一文被省院采用。为了切实加强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操作层面上的研究,及时总结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的经验,我院结合实际撰写的9篇工作经验,均被上级院采用。通过研讨活动,干警们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认识更加深入,接受监督意识普遍得到增强。
  2.帮助人民监督员开展调研,增强监督意识和能力。
  人民监督员来自社会的不同行业,他们的法律知识往往参差不齐,有些人民监督员的工作性质与法律基本不相关。为了增强人民监督员的履职能力,我们在做好学习培训工作的同时,围绕履职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有的放矢地组织一系列专题调研活动。我们主动帮助人民监督员查找相关资料,安排干警与人民监督员共同举办学术沙龙,相互商磋,共同提高,形成良性互动。对于人民监督员中的大学法学老师等有较强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我们注重发挥其骨干作用,不断将调研活动推向深入。我院人民监督员调研活动形成了一批质量较高的成果,如人民监督员、法律系讲师李小红撰写的《人民监督员制度与相关制度的比较研究》、《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思考》、《人民监督员制度价值实现路径的再思考》三篇调研文章分别被《法制与社会》、《南京人大》、《南京检察》刊发。
  3.加大调研宣传力度,不断扩大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影响。
  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要想取得实效,必须要让社会了解,取得大众的支持。为了进一步扩大试点工作的社会影响,我们在抓好宣传工作的同时,着重加强对人民监督员调研成果的交流,先后组织多次专题交流会,并推荐相关文章通过更高层次的平台进行交流,扩大影响。我院在落实治理商业贿赂这一全国重点专项工作部署中,通过对在审计领域工作的人民监督员进行专访,创造性的将人民监督员工作与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相结合,达到了宣传治理商业贿赂与扩大人民监督员制度影响的双重效应。该专访材料被《方圆法治》人民监督员专刊所刊登,这是我院人民监督员工作情况第一次通过国家级刊物扩大影响,提高了我院人民监督员工作的社会知名度。
  三、积极创新,不断增强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的成效
  人民监督员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开展这项试点工作没有任何现成的经验和模式可以照搬,三年多来,我们始终以健全监督机制、提高监督质量为出发点,积极探索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新途径,不断创新监督方式和监督内容,提升人民监督员工作的力度与成效。自侦案件全程同步监督、监督前移等做法得到了上级院的肯定。
  1.探索人民监督员对自侦案件讯问过程的同步监督。
  试点工作开展一段时间后,人民监督员提出对自侦案件的监督,只是单纯看材料听汇报,信息来源单一,监督依据不充分,主动参与程度不够。我院针对人民监督员反映的这些问题,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利用我院现有技术,将讯问录音录像设备与网络视频对接,使计算机终端实时同步显示讯问过程,达到“现场直播”的效果。通过技术的运用,使自侦案件立案后,就处于人民监督员实时监督之下,深化了人民监督员介入自侦案件的程度,其知情权得到有效保障。这项活动的成功开展,有利于提高执法能力,也有利于固定证据效力,对提高自侦案件侦查工作水平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拓展人民监督员监督领域,丰富监督方式。
  人民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对检察机关立案后的三类案件实施具体监督,但是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中还存在着其他情况,如线索经初查未予立案等,对此种情况的监督一直是个盲点。我院试点工作中,针对问题,大胆尝试,通过选取典型案例,由人民监督员予以监督,对检察机关不予立案结论的正当性、合法性等问题予以评判,通过前移的方式,将监督延伸至检察机关受案后立案前。市院人民监督员工作总结中将我院的这种做法作为积极探索的范例予以推广。
  3.积极尝试对有影响案件采取市区两级共同监督的方式。
  2006年,我院在办理一起在我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时,为确保监督工作的公正性,经向上级院请示批准后,我们邀请了市院的人民监督员和我院的人民监督员共同对该案开展监督活动,开创了对此类案件监督活动的全市先河。其做法被省院《监督员试点工作简报》、市院《南京检察动态》及《南京检察简报》加以推广。目前市院已明确规定,对类似案件必须采取两级人民监督员共同监督的方式。
  三年多的实践为人民监督员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时还存在一些不足,如人民监督员组成架构不甚合理,监督方式单一,监督工作不够深入等。我们打算结合人民监督员换届工作,拓宽选任范围,丰富人民监督员的广泛性、代表性;通过落实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参与逮捕告知、人民监督员参加一案一谈话等制度,增加人民监督员监督方式;通过检察机关主动提供为主,社会各界提供为辅的方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断拓展人民监督员介入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途径,深化人民监督员发现“五种情形”案件的渠道。此外,在探索人民监督员对对自侦案件进行监督前移的同时,我们拟积极探索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向后延伸”,由我院与纪检、监察部门联合建立人民监督员参与自侦案件跟踪、回访机制,对已监督案件,开庭时邀请人民监督员到庭审现场进行旁听,对未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的案件有选择地实行回访,向案件当事人、辩护律师、审判法官了解案件的定性、法律适用、事实与证据及办案人员是否有违法违纪的办案情况,从不同侧面了解检察机关执法情况,以进一步深化人民监督员工作机制,提升监督实效。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有益探索,有利于加强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外部监督,有利于保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有利于促进办案质量的提高。人民监督员工作进一步强化了对检察工作的外部监督,促进了司法的公平与公正,有力地促进了自侦案件的质量提高,对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积极作用。今后我院的人民监督员工作要继续在省、市检察院的领导和区委、区人大的指导、帮助下,进一步加大案件监督力度,提高法律监督工作水平,使人民监督员制度与改革发展的大势相一致,与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诉求相一致,与检察事业的发展相一致。
  以上汇报如有不当之处,敬请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