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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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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检察院: 雨花台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区检察院张宁生检察长所作的区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工作情况的专项报告。根据监督法的要求,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于会前组织了专题调研,并就此项工作向区检察院提出了意见和建议,这些意见和建议已在区检察院报告中作出回应。会议认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使人民群众与检察机关处于经常性的沟通状态,从而使检察机关在工作中时刻受到普通群众的监督,进一步确保了检察机关做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区检察院在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中,领导重视、组织得力,程序规范,成效显著,会议对此表示肯定,并对该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是要大胆探索,不断创新。人民监督员工作目前尚处于试点阶段,区检察院要抓住这一有利时机,高起点、高标准地开展好试点工作。要在工作实践和理论研究中不断探索工作开展的有效途径和渠道,丰富监督形式,提高监督实效,努力把该项工作打造成我区检察工作的亮点之一,为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更大范围内的推广提供积极可行的经验做法,为推进民主法治进程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是要不断规范人民监督员参与办案的程序和过程。尊重人民监督员职能作用的发挥,人民监督员对办案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区检察院要充分予以尊重和重视,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要在实践工作中进一步规范人民监督员的工作程序,保障人民监督员的工作需求,按照规定向人民监督员提供必要的办案条件,不断提高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工作实效。 三是要长期不间断地组织人民监督员学习培训。既要定期开展集中培训,更要鼓励和引导人民监督员加强自学,使人民监督员了解检察业务知识,熟悉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有关规定,掌握案件监督的程序和要求,不断提升监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四是要把人民监督员工作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要以试点人民监督员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检察官办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强化人民监督员在办案过程中的监督效力,以人民监督员的群众视角弥补职业检察官思维定式的不足,排除检察官在侦查过程中的诸多干扰,保证侦查过程的公正与独立,加强和提高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能力。 以上审议意见请区检察院按照监督法和《雨花台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议意见交办反馈的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认真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征求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意见后,于两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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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雨花台区人大常委会 2008年4月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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