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监督法赋予人大的职责,最终目的是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但笔者也发现,各级人大在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实践中,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范围很不统一,突出体现在对于各级政府以办公室名义下发的公文应如何界定存在争议。有的观点认为,政府办公室属于政府下属机构,按照宪法规定,人大只监督政府,而不应当直接监督政府下设的机构和部门,因此,人大不应当对此类公文进行备案审查。笔者结合从事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以来的实践和思考,认为应当将此类文件纳入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范围,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点:
政府办公室不是单纯的政府下设机构。各级政府办公室不同于一般的厅局,不是独立的政府部门,而是协助政府领导处理政府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承担着传达政府工作部署,汇总工作落实情况,为领导提供建议和意见等众多任务。在现行的体制下,各级政府均已习惯于由政府办公室印发一些决定、通知或意见,且下级政府部门对此类文件往往视为政府文件予以执行,因此政府办公室的文件不能简单等同于政府其他部门的公文。
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很多公文实质上已经属于规范性文件。政府办公室下发的一些公文,如《某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意见》、《某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涉及面广,是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强制力的体现,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具有实质意义上的普遍约束力,应当列入备案审查的范围。
(转自人民代表网)
(责任编辑 杨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