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要处理好四个关系
发布时间:2009-04-24 文章作者:王全文 宋永魁 浏览次数: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监督职权,也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一项重要制度,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和法律性。由于受规范性文件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和其他方面原因的制约,现在,大多数地方人大常委会采取的是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笔者认为,在具体工作中要重点处理好四个关系。

  处理好备案与审查的关系。备案是基础,审查是关键。地方人大常委会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尤其要注意研究探讨来自被动审查渠道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处理机制和工作制度。文件制定机关要自觉主动地报送。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未按要求报送备案的要予以督促;对启动审查的要侧重合法性,关注适当性、合理性和协调性;对于明显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必须予以纠正。

  处理好主动审查与被动审查的关系。主动审查与被动审查相结合,就是以被动审查为主,以主动审查为辅。地方人大常委会认为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就要进行主动审查。一些通过实践才能看出是否违宪违法的,就采取被动审查的方式。但要注意在日常工作中多渠道地收集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建议,为是否进行审查提供依据。

  处理好统一管理与分工负责的关系。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必须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对备案审查中的一些重大问题、难点问题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地方人大常委会要统筹兼顾,做好组织协调、交流沟通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同心协力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处理好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关系。承担备案审查工作的机构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有着各自的工作职权和责任。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对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审查工作机构承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具体工作。制定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注重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适当性,切实解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质量问题,解决规范性文件该报不报或者不按时报备的问题。承担备案审查工作的机构要在加大备案审查工作力度的同时,注意工作方式方法,积极主动加强与制定机关的沟通交流。对制定机关主动自行纠正错误的,可以不启动审查程序。如果制定机关坚持不纠正错误,承担备案审查工作的机构必须坚持原则,依法启动审查程序。

(转自人民代表网)

(责任编辑  杨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