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监督法,加强对公、检、法、司等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工作方面,做了大量的富有成效的工作,进行了积极大胆的探索,积累了不少经验,将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监督和工作监督提高到了一个新的水平。但是,从现实情况看,地方人大的司法监督实际与宪法、法律和人民群众对权力机关的要求和希望还有很大差距,与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应有的地位和权威还存在很多不足。因此,如何深化司法监督,提高监督实效,是值得重视和探讨的问题。
当前地方人大司法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监督纠正违法的态度还不够坚决,不敢监督和畏难情绪依然在在。众所周知,人大司法监督工作最重要的两点,一是敢于监督,二是善于监督。敢于监督是原则问题,善于监督是方法问题。近几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在敢于监督方面下了很大的功夫,情况有了很大好转。但仍未摆脱深不得、浅不得、假不得、硬不得、软不得、急不得、缓不得的尴尬局面,对于司法机关有些在执法中在在的问题,往往只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敢深究。
监督的形式还比较单一,大力度地监督手段很少运用。目前,地方人大对司法机关整体工作实施监督的方式主要是听取和审议司法的工作报告和专题汇报,开展视察、调查和检查,对司法机关的工作进行评议;对司法个案实施监督的方式主要是转办、交办、督办,一般性的询问或参与司法机关的调查,听取汇报并交换意见、调阅案卷,出具书面监督意见等“温和”监督手段,而对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销、罢免职务等“刚性”监督手段很少运用。究其原因在于两个:一方面,地方各级司法机关的司法工作基本正常,绝大部分司法人员能够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严重司法腐败、枉法裁判和抗拒人大监督的案件并不多见;另一方面,人大常委会也存在放不下情面,怕搞僵关系不好共事的畏难心理。
与司法部门之间的联系不够,有时产生一些不必要的误会与磨擦。主要是少数司法干警队伍对人大司法监督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和人大常委会行使司法监督权的法律、法规依据及有关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缺乏必要的了解,认为人大实施司法监督找茬子,干预了依法办案,因而在接受人大司法个案监督自觉性不强,有时甚至产生抵触情绪,这也影响了人大司法监督的效果和相互之间的工作协调与配合。
依法监督是法律赋予人大的重要职责
地方人大司法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影响了地方人大司法监督的实效和权威。因此,地方各级人大应该充分行使宪法、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司法监督权,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人大工作,积极借鉴外地有益的工作经验,结合本地的具体实际,大胆探索,不断开创地方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新局面。
要进一步提高对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司法监督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树立人大司法监督应有的权威。首先,要提高对人大司法监督法律性和重要性的认识。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由此可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实施监督,其实质就是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国家的主人即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实施监督,其实质就是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国家的主人即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实施监督,因而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的司法监督,是国家司法监督体系中最高层次的、最具权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这种监督对于健全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减少失误,防止和消除各种司法腐败,促使司法机关合理、高效运转起着重要的作用。广大人民群众将至高无尚的国家监督权力交给人大及其常委会之后,无疑对其寄予了无比殷切的厚望。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牢固树立监督工作的意识,司法机关要牢固树立接受监督是促进工作的意识。其次,要提高对人大司法监督必要性的认识。毋庸置疑,我国的司法干警队伍主流是好的,我国司法机关是值得党和广大人民群众信赖的,其在打击违法、保护人民群众保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作出了突出的贡献;但同时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司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司法干警的整体素质还不算高,极少数人言行甚至有损司法机关的形象。因此,仅靠司法机关内部和司法机关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是不能完全解决的,还必须有一条能够解决问题的途径,这个权威部门只能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第三,在法制社会,司法权力是终极权力,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屏障,其一旦出现差错,将造成难以挽回的恶劣后果,而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将执法权交给司法机关之后,很有必要加强对它们的监督。
要进一步加大司法个案的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要加强人大司法监督工作,必须从加强司法个案监督入手,因为个案是司法机关司法工作的物质载体,离开个案监督,司法监督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目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的日益增强,司法案件的数量增长很快,同时,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司法机关所办理的案件质量还不是很高,司法腐败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加上司法机关内部和司法机关之间的法定监督渠道还不够畅通,当事人常常投告无门;同时也由于人民群众给人大寄予了比以前更大的信任和希望,因此到人大申诉、上访的案件也呈上升之势,人大面临的司法监督担子越来越重,压力也越来越大。而另一方面,由于司法机关内部办事效率还不够高,少数司法人员以及司法机关个别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还不够强,部门霸权主义和有错不纠的问题还存在,影响了人大司法监督的效率和效果。如何解决这两方面的难题?笔者认为,应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要区别不同情况搞好案件分流工作。一是个案监督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选准重大典型和明显枉法裁判的案件予以监督。对于非典型的一般案件,原则上实行一般性转办或告知当事人直接向司法机关申诉,由司法机关自行处理;但对人民群众反映的重大典型违法和有失公平的案件,则要作为重点案件交办或转办,必要时采取调卷审查、调查、听取汇报、上门交换意见或出具书面监督意见。总之,要做到既不越权,又不失职,监督重点突出;一抓到底,件件落实。二是坚持事后监督的原则,对于司法程序尚未完结的案件,除程序严重违法的外,原则上不予过问,支持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一般转下级人大常委会处理,但确有错误而下级人大常委会不予监督或监督不力的除外。四是对于裁判正确或没有明显错误的案件,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工作,坚决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其次,要采取得力措施,着力解决交办案件久拖不结和有错不纠的问题。对到期未办结的案件,要发出督办函,要求书面报告办理进度和未办结的原因;每季度要向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通报有关情况;对久拖不结的案件,要请办理单位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及承办人到人大当面说明有关情况,并限期办结;对重大典型违法但又拒不纠正和拒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案件,要果断提请人大常委会作出特定问题调查或质询。
要加强人大常委会法制和信访工作部门的力量。除了要适当增加人数以外,还要注意从司法机关调入具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的干部,或从高等院校引进具有一定法律专业水平的优秀毕业生,从人员数量和人员素质两方面来解决监督力量与监督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同时,加强人大常委会法制和信访工作部门干部的政治、业务学习和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此外,还可以考虑成立人大常委会法制顾问小组,聘请已退休的人大老领导、老政法干部等人员作为顾问小组的成员,当监督力量不足或需要采取大力度的监督手段时,可以安排他们参与有关工作。这样,就可以从队伍建设方面,解决长期困扰人大司法监督中不敢监督和不善监督的问题。
要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司法机关之间的联系,尤其是要加强司法人员关于人大司法监督性质、地位、作用和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司法监督权的法律、法规。依据有关工作制度方面的宣传和教育,以增强他们的人大意识和接受人大司法监督的自觉性。同时,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尽力帮助司法机关解决在依法履行职权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尤其是要帮助他们排除干扰,坚决支持他们依法独立办案,以建立权力司法机关之间相互理解、相互支持、依法行使职权的正常的工作关系。
(转自人民代表网)
(责任编辑 杨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