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花台区从细节入手修改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0-04-02 文章作者:杨勇 浏览次数:

  日前,雨花台区人大常委会对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改。据了解,本次修改,主要以监督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从细节入手规范了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开展。
  常委会议事规则的修改主要表现在5个方面:一是增加了监督公开的原则,规定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代表通报和向社会公布。二是明确了常委会会议的准备工作流程。议事规则明确规定: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议程草案等内容,通知参会人员,对“一府两院”提请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议事规则明确规定应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送交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三是规范了人事任免工作。议事规则增加了“人事任免案应当附有拟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必要的时候,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的规定。四是增加了监督工作的延伸内容。议事规则规定:常委会会议对有关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一府两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五是优化了表决方式,一方面,在原来举手方式和其他方式的基础上增加了无记名方式;另一方面,删除了原规则中免职表决采取举手方式的规定,进一步提高了表决方式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主任会议议事规则根据常委会议事规则的修改,同步进行了相关修正。

(责任编辑  邢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