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机关的公文处理仍存在行文主体、公文文种、处理流程、处理格式不规范等问题,这直接影响到人大工作的有序运作和有效开展,需进一步细化完善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推进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自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1998年2月出台试行、2000年1月修订并印发《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来,地方各级人大机关以此为规范,紧密结合实际,制定相关细则,有效促进了各级人大机关公文处理质量和处理效率的提高。然而,如果将人大机关公文处理与党政机关相比较,目前仍存在一些不尽人意和亟待改进的问题,如在确定行文主体、适用文种、公文格式、处理流程等方面,或多或少地存在不统一、不规范的操作现象和具体环节,有时还直接影响到人大工作的有序运作和有效开展。
笔者结合多年从事人大文秘工作的经验体会,谈以下几点意见以供商榷。
规范行文主体对象
人大机关的公文,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依法履职的重要形式和工具,其严肃性、权威性、重要性不言而喻。从地位、性质和作用来看,人大机关的根本职责及任务是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依法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同时对下一级人大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联系。由此可见,人大机关开展日常工作的主体对象是同级“一府两院”,其次才是下一级人大。从笔者了解的情况看,时下许多省、市人大常委会在安排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重要工作时,常常把下一级人大常委会作为行文主体对象(主送机关),把同级“一府两院”的工作相关部门却作为抄送机关。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混淆了人大开展监督工作的主体对象,淡化了同级“一府两院”落实处理有关工作的主体位置。从实际工作运转情况来看,上一级人大将开展工作的文件主送给下一级人大,但文中涉及的工作完全是“一府两院”的职责范围,一份公文使得下一级人大不得不“扛着竹篙撵船”,由配合支持者的角色变为了研究落实者的角色,经常出现下一级人大知晓上一级人大要来当地开展某项工作,而下一级“一府两院”却未曾获知相关信息,这表明上一级人大与同级“一府两院”在行文沟通协调方面脱节。毫无疑问,人大机关行文的主体对象(主送机关)通常都应该是同级“一府两院”,可同时抄送下一级人大,供其知情知政和便于协同配合。如果不区分公文种类、不区别工作事项,一味地将下一级人大作为主送机关,那么公文的目的性、针对性和时效性必将受到削弱。
规范使用公文文种
《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将人大机关的公文种类明确为公告等14种,其中个别文种的使用目前仍有待改进和规范。如意见、批评和建议,属于人大代表个人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现在通常由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以“通知”文种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这样做较为恰当,若直接将代表意见、批评和建议以其他文种来处理,则缺乏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又如批复,由于人大是集体行使职权,但凡有关单位请求需要答复的事项,都是通过集体讨论决定,不能以主任会议成员研究和圈阅等方式就行文进行批复,因此批复似乎与决议、决定文种兼容,一般情况下极少使用。又如会议纪要,是常委会主任会议有关情况和议定事项记录的载体,但当其中涉及的人事议案等个别事项需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时,目前有的是以主任会议名义印成无文件头纸的会议材料,有的是用常委会办公室文件以“报告”文种提交会议,究竟如何规范尚需探讨。又如函,目前在人大机关的使用率很低,应在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及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请求等方面注重合理应用,像对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请求解决经费问题时以用“函”为宜,而现在往往用“报告”,不够妥当;再如常委会工作要点,“要点”并不属于文种,无论是由常委会会议还是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均应以“通知”文种进行处理,不宜直接以“某人大常委会某年工作要点”印发。
规范公文处理流程
人大工作涉及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建设等各个领域,人大机关规格高且领导层次较多,内设工作机构与办事机构属于平行关系且职责各异,因此,规范公文处理流程尤为重要,必须防止“文出多门”导致人大权威受损。按照《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人大机关秘书部门应切实担负起协调和指导本机关各部门公文处理工作的责任。对于各委室以常委会及其办公室名义草拟的文件,必须坚持统一归口规范处理,严格综合把关审核,及时准确安全印发,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规范公文语言风格
笔者认为,党政机关的公文语言支配式、要求式甚至是命令式多一些,人大机关的公文应该是叙述性、告知性多一些,这是由机关的性质和工作特点决定的。人大与“一府两院”固然是产生与被产生、监督与被监督、决定与执行的法律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人大机关公文就能用党政机关的风格来处理,支配式、要求式甚至是命令式多一些是因为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存在,而人大机关与“一府两院”及下一级人大都不具有这种关系。人大机关的公文必须坚持依法“一文一事”,切实做到言之有据,“据”包括党委的意图和决策部署等。公文语言要注重平实精炼、严谨准确,力求把平实、严谨的语句写得生动、活泼一些,坚决防止出现文字生、冷和发号施令的现象,以免影响和损害人大机关与有关方面的和谐工作关系。
规范公文处理格式
人大机关的公文格式主要由版头等16个部分组成,然而目前在实践中普遍不够统一、规范标准程度偏低。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观原因是部分人大机关自身重视不够,随意性较大;客观原因是《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部分内容仍有缺失,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检查科学技术进步法贯彻实施情况的通知》(常办秘字[2010]38号)为例,该文件就缺少秘密等级、紧急程度、签发人、主题词、印刷版记等5个要素,而且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5名副委员长列为“抄送”范围,显然不够规范。仅就人大机关公文标注主题词而言,党政机关公文都早已有统一的主题词表,而人大机关至今却无章可循。笔者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尽快从制定人大机关公文主题词表等方面着力,进一步细化完善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推进人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转自人民代表网)
(责任编辑 杨勇) |